beat365瀛和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担保责任的法律边界与风险防范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担保责任的认定往往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之一。担保行为不仅涉及担保人的法律责任,还可能影响整个合同的履行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本人代理的 (2024)皖12民终7386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典型的案例,展示了担保责任认定中的法律适用、保证期间的认定以及职务行为的界定等关键问题。本文将通过详细分析该案beat365官方网站,探讨担保责任的法律边界,并为相关从业者提供风险防范的建议。
2017年,某管理中心与中建某局签订某某公共文化服务建设项目,将六馆两中心1#、2#楼内装工程发包给中建某局承包。中建某局将该装修工程分包给了(法院表述为转包)某建筑装饰公司,某建筑装饰公司将该项目转包给了刘某。2019年6月6日,刘某以苏州某公司的名义与绿水公司签订《供货安装合同》,由绿水公司供货安装塑胶地板合价135.8万元。2019年6月29日,顾某向绿水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款项支付。2020年5月6日案涉工程总承包验收合格,2022年1月9日,经绿水公司催要,刘某父亲在结算单注明余款820195.2元。现绿水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刘某及其父亲和苏州某公司共同向绿水公司支付施工结算尾款82019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令顾某、中建某局、某管理中心、某建筑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案查明刘某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支付绿水公司820195.2元,顾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顾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刘某追偿,驳回绿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顾某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绿水公司对顾某的诉请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某主张其在担保书上的签字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担保责任。理由为:中建某局项目部出具的《项目有权签字人授权书》载明顾某系中建某局执行经理。本案中担保书中注明中建某局某项目部,顾某签字行为系作为项目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而非其个人提供担保。
中建某局答辩一顾某签署《担保书》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理由为:《担保书》载明“中标单位中建某局领导做出担保”,可见顾某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担保书,而非以中建某局名义对外签订,且未加盖中建一局公章。答辩二《项目有权签字人授权书》无法证明其签署担保书得到了中建一局的授权。理由为:该授权书仅有项目部的盖章,并未加盖中建一局公章,中建某局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使该证据真实,该证据无法证明顾某系中建某局工作人员,且该担保未经过中建某局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中建某局对顾某提供担保并不知情;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后显示为“样本”,并非正式文本,非正式授权;授权签署文件范围为“与本项目相关文件签字”,授权范围过于笼统,非具体事项的授权,且该证据显示顾某职权范围为“项目统筹管理”,而签订担保书并非项目统筹工作内容,不属于授权签署文件范围。
法院认为:顾某于2019年出具的担保书中,仅顾某本人签字,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建某局对此知情或顾某签署担保书的行为取得了中建某局的授权,不能证明顾某系履行职务行为,顾某上诉认为在担保书上签字行为系职务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顾某认为担保书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的担保期限已经届满,绿水公司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顾某主张权利,顾某的保证责任已依法免除。
绿水公司答辩顾某签订担保书的事实行为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过保证期限。
法院认为:担保书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22年1月19日刘某父亲在塑胶地板工程结算单上注明欠余款820195.2元,并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绿水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法院起诉主张欠付工程款,未超过保证期间及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
本案中,顾某的担保行为被认定为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担保期限未届满,保证方式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类似案件,律师应重点关注担保行为的性质、担保期限的计算以及保证方式的认定,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具体风险防范建议如下:
第一,明确担保行为的性质。在签订担保书时,应明确担保行为的性质,避免因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混淆而产生纠纷。担保人应确保其行为获得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明确授权,并在担保书中注明其职务身份及授权范围。
第二,明确保证方式。担保书中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以避免因约定不明而适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设计,确保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明确。
第三,约定保证期间。担保书中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以避免适用法定保证期间带来的不确定性。保证期间的约定应具体明确,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
第四,保留证据。担保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其担保行为的性质和授权情况。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书、会议纪要、邮件往来等。
第五,及时主张权利。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保证期间而丧失权利。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履行情况,及时采取法律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beat365官方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1毕业后一直从事离岸公司与信托、海外投资与移民、家庭财富传承相关法律工作。2015年开始律师执业,主要从事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和家庭法律顾问、高净值家庭法律风险防控等法律服务。从业十余年,为众多企业和家庭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含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高净值家庭、中产家庭等,尤其擅长各类复杂案件争议解决,代理各类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超过400件beat365官方网站,协助客户完成复杂法律关系和家庭关系下的重大争议解决、大额资产保值、传承和分配。